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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

——省政府第四十五次常务会议决定
发文时间:2009-10-30     来源:石磊 【

省政府第四十五次常务会议决定

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

10月28日下午,省长胡春华主持召开省政府第四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省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意见》。
    会议传达贯彻了全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会议精神,审议通过《省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意见》。

《意见》决定,按照国家总体部署,自2009年下半年在全省10%的县(市、区)启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个人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多缴多得;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有能力的乡村企业对其务工的农村居民参保缴费应给予补贴;我省对参保人员每人每年补贴30元,对农村重度残疾人参保缴费的,按照最低缴费档次每人每年代缴80元养老保险费。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其中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蓄余额除以139。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其中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蓄余额除以139。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可按月领取养老金,中央财政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支付新农保基础养老金。
    会议强调,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是党中央、国务院推出的又一项解决民生问题的重大决策部署,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好国务院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扎扎实实推进试点工作。要按照制度并轨、标准统一的原则,切实搞好与其他相关制度的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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