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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
冀人社字[2010]121号 【

关于开展接触有毒有害物质职工工伤职业病状况调查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接触有毒有害物质职工工伤职业病状况调查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对工伤保险参保单位接触有毒有害物质职工进行一次工伤职业病状况调查。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做好参保企业职工工伤职业病状况调查的认识
        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步伐的加快,尘肺病、急性职业中毒等职业病发病率呈上升趋势。职业病对职工健康危害大,给劳动者带来很大痛苦,给家庭带来沉重灾难。也为工伤认定工作增加了难度,出现许多争议案件。省厅去年在省本级开展了工伤职业病状况调查工作试点,取得了实效。为推广试点经验,推动职业病状况调查工作深入开展,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利用两年左右的时间在全省范围内推开这项工作,进一步摸清参保单位接触有毒有害物质工作岗位职工工伤职业病现状,全面建立职工工伤职业病状况档案和数据,为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经济补偿提供依据。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提高认识,把做好工伤职业病状况调查作为工伤保险工作的主要内容之一,认真组织调查活动,务求取得实效。
        二、认真组织好工伤职业病状况调查工作
        这次工伤职业病状况调查由省厅统一制定工作方案、统一调查内容、统一方法步骤,各设区市组织实施。
        (一)要摸清底数。这次调查的范围为参保企业接触有毒有害物质工作岗位的在职职工。
        (二)认真选择定点医院。每个市承担调查任务的机构必须具备规定资质,一般不超过2家,由各市进行初选和推荐,报省厅审定确认为定点机构。
        (三)调查服务内容。定点医院为每位被调查职工提供以下内容:(1)由省厅统一印制的《河北省接触有毒有害物质工作岗位职业病状况调查册》,统一建立健康档案;(2)由省厅统一印制的《河北省工伤保险健康手册》;(3)为每人提供一次不低于10元标准的早餐等。费用从体检调查费中列支。
        (四)定点医院按照适当集中、方便职工、不影响生产的原则,根据企业生产、人数情况等,合理安排体检调查时间,可直接到企业为职工体检,也可组织职工到指定地点进行体检。
        (五)体检结束后,定点医院要提供以下资料:(1)为每个企业单位提供一份体检调查结果表;(2)为每个被体检调查对象建一份健康档案(留存企业);(3)提供一份体检调查分析报告,由院长、企业工伤保险负责人和市局主管人员分别签字、盖章,作为结算费用依据。
        (六)结算办法。(1)按调查对象每人200元标准,从各市工伤保险基金工伤预防费中列支,没有工伤预防科目的从劳动能力鉴定费中列支,专款专用;(2)调查费用按人数包干使用,社保经办机构与定点调查医疗单位直接结算,超支不补,节余留用;(3)严格执行收费标准和收费范围,统一按照省物价局和省卫生厅联合下发的有关收费标准执行。
        三、切实加强对工伤职业病状况调查工作的领导
        为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省财政厅成立调查工作领导小组,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巡视员闫新生担任组长,成员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伤保险处李元河处长、省财政厅社保处     ,省社保局王奇局长、省本级劳动能力鉴定中心连瑞山主任,办公室设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伤保险处。各设区市要加强对调查调查的组织领导,成立相应领导小组和组织机构,明确一位局领导主管,专人负责。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另成立由医疗、职防等专家参加的专家咨询组,负责对全省职业病状况调查工作的专业指导。
        附件:河北省开展接触有毒有害物质职工工伤职业病状况调查实施方案
                                                                                                                                          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开展接触有毒有害物质职工工伤职业病状况调查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省接触有毒有害物质职工职业病状况调查工作,确保职业病状况调查工作顺利开展,根据省政府指示精神,制定开展接触有毒有害物质职工职业病状况调查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对接触有毒有害物质岗位职工进行职业病状况调查工作要以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不断完善工伤保险制度的总体要求,以参保职工为本、坚持服务用人单位,确保调查工作严谨、细致、全面、真实,解决好职业病集中多发所带来的严峻挑战,为构建和谐社会和全面实现小康作出贡献。
  二、工作目标
  开展接触有毒有害物质岗位职工职业病状况调查工作的总体目标是:以减少工伤职业病危害、推动工伤预防为原则,以煤矿、钢铁、建筑施工等职业危害集中多发行业和农民工群体为重点,利用两年左右时间,基本摸清本地区参保单位接触有毒有害岗位职工的基本状况;全面系统地为每个接触有毒有害岗位职工建立工伤职业病状况档案和数据库;推进制定本地区参保单位工伤职业病预防工作方案,推动工伤保险事业全面进步。
  三、组织实施
  各地应当按照省厅的统一部署,切实强加领导,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接触有毒有害物质岗位职工职业病状况调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时间安排(2010年至2011年)
  1、准备和摸底调查阶段:2010年5月份~2010年7月份。各地应抓紧着手制定工作方案,并按方案对本地规定范围内用人单位接触有毒有害物质岗位情况进行摸底调查、汇总并上报省厅(见附件1、2)。
  2、确定调查机构、培训调查人员阶段:2010年8月份~2010年9月份。各地推荐承担调查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1~2家,并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省统一组织的培训。
  3、组织调查阶段:2010年9月份~2011年年底。各地按照省厅的部署和本地实施方案组织工伤职业病状况调查工作。
  4、调查总结阶段:2010年底各市作阶段性总结报告,2011年继续组织调查,争取在年底前完成。各地对本地开展接触有毒有害物质岗位职工职业病状况调查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并上报省厅,省厅汇总分析后报省政府。
  (二)承担调查任务机构
  为确保职业病状况调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各市应认真遴选有资质、服务好、业务强的机构承担此次调查任务。
  1、调查机构的确定。承担调查任务的医疗机构应当具备开展职业病调查工作的相应资质,并向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书面申请(见附件3、4)。市局进行汇总和初评后,根据本市具体情况向省厅推荐1~2家机构,经省同意后确定为承担调查任务机构。
  2、调查人员的培训。承担调查任务的机构确定后,其主要负责同志、参与调查的医护人员应参加省组织的统一培训,培训拟采取分2~3期进行,时间初步定于2010年8~9月份。培训具体方案另行通知。
  3、调查形式。调查工作可以采取适当集中的方式进行,应当以尽量增加职工方便、尽量减少对用人单位工作影响为原则,主管部门、调查机构应当加强与用人单位的沟通与协调,根据用人单位生产、工作情况合理安排。对于流动施工或者地处边远的单位应当采取上门服务的方式。
  4、调查机构的责任。承担调查任务的机构应当按照本方案规定的内容和形式,保质保量按时完成调查任务。同时在完成对某个单位调查工作后,应进行汇总分析并撰写调查分析报告,调查分析报告要确保真实可靠并经调查机构负责人、被调查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报市局调查工作领导小组。
  (三)调查范围和内容
  调查范围是用人单位在接触有毒有害物质岗位上工作的参保职工;上岗时间原则上应当满一年,各地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自行规定。调查内容包括基本调查项目和特殊调查项目。基本调查项目适用于所有规定调查范围内的职工;特殊调查项目依据职工所在岗位接触何种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危害因素确定。
  1、基本调查项目包括:
  ⑴本人基本情况调查:个人情况、职业史、个人生活史、即往史、家族史等;
  ⑵医学检查:物理检查和实验室检查(血常规、尿常规、肝功能、乙肝血清检查、血糖、肾功能测定);
  ⑶超声、心电检查。
  2、特殊调查项目包括:
  ⑴X光检查(高仟伏胸片);
  ⑵肺功能测定;
  ⑶电测听检查;
  ⑷其他接毒接害因素检查、测量。
  (四)调查费用
  ⑴调查费用的开支渠道。调查所需费用按照每个调查对象200元的标准从本统筹地区工伤预防费中列支,没有工伤预防费的,可从劳动能力鉴定费或者其他项目支出,专款专用。
  ⑵调查费用的支出范围。调查费用为包干使用,用于支付各种检查费、职工早餐费(每人不低于10元标准)以及工伤职业病健康档案和健康手册印刷费。
  ⑶调查费用的支付。调查费可以定期结算,也可以每完成一个单位的调查任务后即行结算。调查分析报告经调查机构负责人、被调查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报市局领导小组审核,符合规定的签字盖章后作为结算依据。
  四、工作要求
  接触有毒有害物质职工职业病状况调查工作是一项科学严谨的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地要把这项工作当成今年工伤保险重点任务认真组织好、落实好。
  1、要深刻认识这次调查工作的重要性。我省开展的接触有毒有害物质职工职业病状况调查工作是完善工伤保险制度、开拓创新工作的重要举措,省政府给予了高度重视,提出了严格要求;同时社会也非常关注,用人单位和职工充满期待。
  2、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各市要采取措施切实加强对调查工作的领导,尽快制定工作方案,确保领导机构、工作人员、目标责任“三到位”,科学分解目标,把握时间节点,切实抓紧抓好。工作方案要求于7月中旬以前报省厅。
  3、明确责任,分工协作。做好调查工作需要工伤保险行政、经办、鉴定三支机构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各地应当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并采取有效措施,在保证工作进度的前提下,为用人单位和职工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调查工作要力戒形式主义,务求实效,确保调查结果客观真实,并充分利用调查成果,推动工伤预防,带动工伤保险工作全面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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