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收藏本站  ◆ 把河北工会网设为首页    
河北省总工会 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中小企业局 河北省工商业联合会
冀工发〔2009〕17号   【

关于深入推进“共同约定行动”的意见

                                          
    “共同约定行动”在全省启动以来,各市各有关部门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共同谋划,并采取得力措施宣传发动,广大企业和职工积极参与。这项活动在全省正在蓬勃开展并取得初步成效。目前全省已有1.6万余家企业的经营者、工会和职工响应倡议,郑重承诺面对国际金融危机带来的困难,要勇于承担各自的社会责任,同舟共济,共克时艰。但“共同约定行动”在全省开展过程中,还存在着发展不平衡、不够规范的问题,特别是如何将“共同约定行动”进一步做深、做实,推进各项承诺的落实还需要采取得力的措施。为了进一步深化“共同约定行动”,发挥其在有效地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权益,促进企业发展,实现省委“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惠民生”战略中的作用,现对深入推进“共同约定行动”提出如下意见:
    一、要高度重视,加强对开展“共同约定行动”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始终高度重视并不断加强对开展“共同约定行动”工作的组织领导,要结合贯彻国家三方《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协调劳动关系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全国总工会与全国工商联《关于推动非公有制企业与职工同舟共济、共谋发展工作的通知》精神,继续深入落实省五部门《关于在全省大力开展“共同约定行动”的意见》。各级工会组织要按照最近下发的《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深入推进“共同约定行动”的意见》要求,将开展“共同约定行动”作为当前工会重中之重的工作,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推动“共同约定行动”深入开展。各级各有关部门在深入推进“共同约定行动”中,要坚持以保增长、促发展,保民生、促就业,保稳定、促和谐为总体目标,把保岗位、保工资、实现“稳员增效”作为重点,切实维护职工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号召、倡导、鼓励企业经营者勇于承担社会责任,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团结动员广大职工与企业同舟共济、共谋发展,进一步激发企业活力,提高企业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
    二、进一步依法推进,规范运作
    深入推进“共同约定行动”,要在持续扩大“共同约定行动”覆盖面的基础上,坚持丰富内涵、依法推进、规范运作、务求实效的工作思路。
    (一)继续努力,将“共同约定行动”推向更多的企业
    要努力扩大“共同约定行动”的覆盖面,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在调动各类企业广泛参与上下功夫。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主动协作,共同引导、督促不同所有制企业参加到“共同约定行动”中来。工会组织要与国有资产监管等部门共同对国有企业加强督导,力争使全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承诺不裁员,争取做到不减薪;在此基础上,工会与工商联要重点向那些最需要搞好约定的中小型民营企业和受冲击较大、困难较多的企业拓展,在更大的范围内动员更多的企业参加行动,根据企业实际,做出相应承诺并切实履行承诺。对于参加“共同约定行动”的困难企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帮助企业办理享受“五缓四减三补”(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阶段性免缴基金、调整基数或降低部分社会保险费率,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各级工会组织要充分发挥广泛联系广大职工群众的特点和优势,最大限度地发动职工群众,增强职工与企业相互依存的意识,凝聚共谋发展的合力。只有职工群众的广泛参与,才是“共同约定行动”具有强大生命力和取得实效的扎实基础。
    (二)丰富内涵,规范程序
    一是与贯彻《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相结合,注重建立健全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推进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依法推进的原则,引导、督促企业执行《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河北省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建立平等协商机制,推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督促各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带头参加“共同约定行动”,承担社会责任,重点就保工资、保岗位等,由企业与职工签订《“共同约定行动”集体合同书》或《“共同约定行动”集体合同补充协议》,并做好困难职工帮扶救助工作,组织开展“促进就业援助行动”,帮助困难职工和农民工解决突出困难。
    二是与贯彻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监察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关于2009年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的意见》和省六部门《关于加强河北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标准化建设的实施意见》相结合,坚持完善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督促企业在决定调整工资、经济性裁员、延期支付工资等直接涉及职工利益的事项时,必须充分听取广大职工意见,经职代会或职工代表讨论,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决定。并通过适当形式向全体职工公开。
    三是与工会组织开展的“同舟共济保增长,建功立业促发展”系列竞赛活动和工商联组织推进光彩事业相结合。各级工会组织要充分发挥“大学校”作用,教育和引导职工识大体、顾大局,正确认识当前形势。组织动员职工发挥主力军作用,奉献企业发展。组织职工围绕企业科技进步和提质增效目标,以“同舟共济保增长,建功立业促发展”为主题,大力开展各种形式的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等活动。协助企业搞好职工技能培训。并引导职工通过理性合法渠道反映利益诉求,自觉维护社会稳定。各级工商联要组织和引导会员企业参加“共同约定行动”,主动承诺,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并与推进发展光彩事业相结合,发扬“致富思源,富而思进,扶危济困,共同富裕, 义利兼顾,德行并重,发展企业,回馈社会”的光彩精神,为这一特殊时期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做出贡献。
    (三)规范程序
    开展“共同约定行动”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1)企业工会委员会主动牵头组织,与企业、职工共同协商沟通各自约定承诺的具体内容。(2)起草《“共同约定行动”集体合同书》(或补充协议)。(3)召开协商会议,基层工会、职工代表与企业对《“共同约定行动”集体合同书》的具体条款进行协商。(4)将《“共同约定行动”集体合同书》文本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表决;大型企业召开专题职代会有困难的,可由职代会常设主席团或代表团(组)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须提交下次职代会追认)。(5)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的《“共同约定行动”集体合同书》文本,由企业经营者、工会主席和职工代表共同签字;也可由职代会作出专题决议。(6)将《“共同约定行动”集体合同书》文本及职代会决议以厂务公开栏、板报、厂报、内部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公开方式向全体职工公示,接受广大职工群众的监督。
    三、加强宣传督导,确保取得实效
    要继续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宣传“共同约定行动”的重要意义,帮助企业经营者和工会干部、广大职工群众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推动各方形成共识。在通过工作通报制度加强内部信息交流的同时,积极与新闻媒体联系,推荐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各类企业在开展“共同约定行动”中的创新工作方法和典型经验、突出效果等方面的新闻素材,广泛宣传,扩大“共同约定行动”的社会影响。
    要积极整合各有关部门资源,加强对开展“共同约定行动”的督导检查和激励约束力度。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共同对这项活动的各个阶段实施全程督导,掌握工作进度并及时通报交流,鼓励先进,鞭策落后。各级工会要建立参加“共同约定行动”企业台帐,掌握企业基本情况,对履行承诺情况进行跟踪督导,并定期上报。要将各级各有关部门推进“共同约定行动”的工作情况和企业参与“共同约定行动”,履行承诺的效果与有关的国有企业领导班子考核、劳动保障年检、评选优秀企业家等各项认证、评先、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挂钩。今年的劳动模范和先进集体评选表彰、五一奖状和五一奖章、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双爱双评活动等,都要将参加“共同约定行动”的情况作为重要条件。到今年4月底前未参加“共同约定行动”的各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应取消其称号。
    要加强分类指导,积极发现培养“共同约定行动”中的先进典型,总结推广。各级各有关部门在开展“共同约定行动”中要创新工作内容和方式方法,推动行动创新发展。四月下旬召开全省“共同约定行动”工作调度会,并适时以领导小组名义召开全省“共同约定行动”经验交流大会。
    各地各单位在开展“共同约定行动”中好的经验做法和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
    (此件发至各设区市总工会、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企业家协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工商业联合会,省各产业工会、省直机关工会和省总工会对口单位)

 
 
电子邮箱:  
更多图说工会